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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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69號上訴人蘇格蘭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馬志平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中關於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理由第7項末列「支付30萬元」、第9項第9列「法律係」、第10項第4列「300,000元」之記載,依序更正為「支付20萬元」、「法律關係」、「2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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