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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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117號
原 告 羅茂發
訴訟代理人 羅卓延駿
被 告 巨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粟
訴訟代理人 李若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陳昭斌 前向原告承租房屋,因欠繳租金,
經原告訴請遷讓返還房屋及給付租金暨不當得利勝訴確定(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嗣原告聲請本院強制
執行陳昭斌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
4年10月5日核發104年司執字第38592號執行命令
,命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3,300元範圍內,扣
押被告對陳昭斌之薪資債權(下稱系爭扣押命令)。被告於
收受系爭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表示陳昭斌現非其員工,無
從扣押。惟原告於104年7月10日清理前述房屋時,尚
發現陳昭斌所遺留服務於被告之名牌,且陳昭斌使用之手機
號碼0000-000-000號及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皆
由被告提供,足見陳昭斌現仍擔任被告課長職務無訛。被告
聲明異議與事實不符,原告為使債權得以受償,自有訴請確
認陳昭斌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存在之必要等語。並聲明:確認
陳昭斌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存在。
二、被告則抗辯:陳昭斌於99年4月1日到職,同年8月
31日即離職,有辭職報告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可稽
;至於名牌,離職員工如不自行繳回,被告亦無法處置。然
僅憑曾於被告公司服務之名牌,無法證明其目前仍任職於被
告公司。又原告所述陳昭斌使用之手機號碼及機車,皆非被
告提供,原告所提證據無法證明陳昭斌仍任職於被告公司等
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關於確認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非原
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而所謂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
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
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陳昭斌對被告
之薪資債權於1萬3,300元之範圍內存在,係因被告對系
爭扣押命令聲明異議,而影響原告能否強制執行陳昭斌之薪
資債權,此一法律上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
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請求確認陳昭
斌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存在,應有確認利益,先予敘明。
㈡次按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
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
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
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
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及第
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否認原告所主張陳昭斌對被告之薪資
債權存在,參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利己事實負
舉證之責任。經查,原告主張陳昭斌對被告有薪資債權存在
乙節,無非係以清理房屋時所發現陳昭斌遺留之被告公司名
牌為證,然此尚不足證明陳昭斌確仍任職於被告公司。而被
告抗辯陳昭斌已於99年8月31日離職乙節,則據被告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員工申請辭職報告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
報表及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申報表等為證。經本院調閱陳昭
斌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2月23日期間之勞
工保險資料,查無其投保資料,而其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
則為通訊住所所屬之臺北市中山區公所,亦有勞保局系統資
料及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記錄在卷可稽。自不足憑
認本院核發系爭扣押命令時,陳昭斌確仍任職於被告而對被
告存有薪資債權。除此之外,原告又未能舉證以明,其陳昭
斌對被告有薪資債權存在乙情,自難認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債務人陳昭斌對被告公司之薪資債權
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調查,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