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無故離役等罪,經陸軍總司令部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