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字第16號原告 林文聰
林哲永 邱慧捷 黃美文 蔡明理 解玉寶 莊盟錫
洪美玲 張素敏 黃意萍 日綺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敏雄 原告 蕭美萍
王文君 上列原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
魏憶龍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乃芙 律師被告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被告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告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中和被告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城 被告東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標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TUNGTe-Wang)被告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中和被告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武陸 被告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被告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振達 被告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中和被告景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樹福 被告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工藤秀俊 上列被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施穎弘 律師 張芷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上開原告對被告之訴訟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4時30分在內湖民事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