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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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13號原告 楊良義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 律師被告 楊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返還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601股,因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參酌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所示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1萬元(計算式:601股×1萬元=6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黃品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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