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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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10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