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抗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353號抗告人 張坤 和上列上訴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第一審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66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