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6號上訴人甲○○原名 尤泓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9,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林健彥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