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80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7號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乙○○並未提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法律上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