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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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朱文華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贓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朱文華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朱文華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經合法傳喚執行竟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