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021號聲請人 阮語豔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 周明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次按非財產上損害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而得為請求之程度,亦屬抽象,而非明確,且性質屬精神慰撫金,非如財產上損害,得具體以金錢為計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決定之,無法逕以聲請人主觀上認定而核發支付命令決定金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擅自使用聲請人研究所碩士論文「中部地區孕產婦產後照顧需求之探討-以台中市為例」,以支領有償之研究計劃,從中獲取不當利益。研究計劃金額從數十萬至百萬均有,其尚有申請人力、設備等等,堪稱大工程,本件以相對人個人獲利作為估算,故為低估尚是最低金額作類比。又本件為個人智慧財產權,依其侵權計算,其中個人請假進修之學費、影響工作表現、熬夜、體能、時間等付出不勝枚舉,爰聲請鈞院核發支付命令,令相對人賠償新臺幣30萬元以彌補損失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固提出「請求報告」、「研究計劃追蹤審查通知書」、「台中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人體試驗研究計畫許可書」、「近年來科技部的研究計劃金額列表」「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及研究設備費支出用途範例」、「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等文件資料為據,惟前開資料未能釋明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有特定債務,且聲請人所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失,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而得為請求之程度,亦屬抽象,無法逕依聲請人主觀想法而遽予認定。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得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與相對人間確有足以表彰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存在,難認聲請人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