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柳燕
徐双華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8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柳燕、徐双華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柳燕、徐双華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然有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扣案毒品及相關證人證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犯嫌重大,又被告徐柳燕對於販賣毒品乙節為全部否認,同案共犯徐双華則坦認有替徐柳燕居中牽線販毒等情,渠等供述並不一致,亦與購毒者即證人之證述相左,被告2人對於犯罪情節顯然有避重就輕、多所保留之情形,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被告
2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2人面臨此重刑,其棄保潛逃之可能性亦相對提高,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於當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11月10日、102年1月10日延長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復於
102年2月21日因證人均已詰問完畢,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2人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2人均應自102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許婉芳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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