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偕同證人甲○○到庭;被告就主張原告與證人甲○○之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部分倘有補充陳述,請提出舉證方法。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