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7月9日死亡,此有苗栗縣苗栗市戶政事務所出具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吳炳桂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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