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盛仕標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盛仕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盛仕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7年度財管字第5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盛仕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鈞院以97年度家抗字第86號裁定駁回抗告,全案乃告確定。經查被繼承人盛仕標生前以其所有坐落臺南縣新市鄉○○○段1353之6、同段1355之3地號等2筆土地,以及門牌號碼臺南縣新市鄉○○村○○○街○○號3樓建物1筆,向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各新台幣(下同)1,930,000元及420,000元,以為借款之擔保,其中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因對被繼承人盛仕標之債權無法獲得清償,已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87575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程序處理中。又查被繼承人盛仕標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是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祗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依據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盛仕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盛仕標之遺產價值總計為2,367,000元,管理報酬按遺產現值100分之1計為23,670元,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之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者,於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盛仕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而被繼承人盛仕標之遺產總計價值2,367,000元,有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件、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1件、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3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執字第87575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2號、97年度家抗字第86號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卷,並審酌聲請人對盛仕標遺產之管理程度及所耗費之心力,依上開規定,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管理遺產報酬23,670元為相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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