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洗錢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2月17日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投刑簡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確定在案,因於緩刑期間內故意犯他罪,而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39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聲請書記載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判撤銷緩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應予補充),經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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