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甲○○
樓之1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複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計算式
㈠、訴之聲明第1項:4,462,200元(計算式:37185×12×10=0000000)
㈡、訴之聲明第2項:371,850元(計算式:37185×10=371850)
㈢、訴之聲明第3項:681,506元(計算式:664289+17217)=681506
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5,515,556元(計算式:0000000+371850+68150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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