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2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意圖避免臨時召集,無故未參加召集而逾入營期限二日,核其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已收受應於93年11月22日接受臨時召集之召集令,竟仍無故逾入營期限未參加臨時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後備軍人之召集訓練,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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