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周峻毅 被告 賴振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年度苗交簡字第3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恰於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同日提起,因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關係,致無法區分先後,應寬認其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期限之規定(同法第488條參照);且因行政分案流程之必要時間,現實上無法與刑事判決同時裁判,此種情形,解釋上應不受同法第501條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判決同時裁判之限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羅貞元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