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503號原告三義鄉金華生中元祀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曾漢明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張麗琴 律師被告王 黃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主文、事實、理由欄(含附表)關於「黃秀梅」之記載,應更正為「 王黃秀梅 」;當事人欄居所苗栗縣三義鄉○○村00鄰○○000號,應更正為「住所苗栗縣三義鄉○○村00鄰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為101年度苗簡字第503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事實、理由欄(含附表)關於被告姓名黃秀梅之記載,係「王黃秀梅」誤寫之顯然錯誤,其居所苗栗縣三義鄉○○村00鄰000000
0號應更正為「住所苗栗縣三義鄉○○村00鄰0000000號」,並刪除「住所台中市○○區○○路○○○○○○號」之記載。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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