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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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再字第22號再審原告藍寶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 藍元成 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6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貳拾貳萬叁仟貳佰陸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