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再字第22號再審原告藍寶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 藍元成 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6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貳拾貳萬叁仟貳佰陸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方素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