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於本院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101年11月1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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