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81號上訴人 莊富美 法定代理人 陳臣隆 上訴人 莊讚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上訴人王財上訴人 王瓊慧 上訴人 余秋美 被上訴人 陳正紋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張峪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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