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原法院101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1年度抗字第857號),併聲請訴訟救助,請准暫免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等語。
二、經查本件請求回復原狀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抗字第857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聲請人就該事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已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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