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美琪 被告康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大益 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3年4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領取汽車強制險金額到庭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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