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0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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