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筱蓉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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