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441條第1項載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心婷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