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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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漢忠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
廖國訓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漢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漢忠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99年11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0年2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自100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自同年4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至100年6月11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0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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