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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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17號聲明人 林泯慧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聲明人林泯慧用印之聲請狀及印鑑證明,逾期即駁回其准予備查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