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九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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