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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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鑫飛鴻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芸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豐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53萬6,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