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26號

原告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4,333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萬4,333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4,333元(計算式:394,333+140,000=534,3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羅崔萍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付款人

1

AC00000000

113年4月15日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4萬元

王道銀行高雄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