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98號
原告 鍾賢坤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柏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