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簡調字第214號
聲請人 康仁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文光 (即祭祀公業人員)請求恢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台南市左鎮區左鎮段874之1地號土地未施作排水設施導致邊坡排水沖蝕聲請人土地毀損,請求相對人簡文光(即祭祀公業人員)同意施作排水溝工程而聲請本件調解。惟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係祭祀公業 簡六合 ,其管理人為 簡建忠 ,有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在卷可據。該土地與相對人簡文光間之關係不明,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13年4月22日通知於文到7日內補正相對人簡文光及祭祀公業管理人之年籍資料,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稱管理人簡建忠已死亡,相對人簡文光係簡建忠之子,迄今未辦理繼承等語。然祭祀公業之財產屬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管理人係對外代表祭祀公業行使權利。又祭祀公業簡六合之管理人簡建忠已於113年2月11日死亡,迄今尚無管理人變動之申請,亦有戶籍資料、臺南市左鎮區公所113年4月18日左所民字第1130292528號函附卷可證。故在未經全體派下員改選出管理人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管理人前,原管理人之子簡文光不當然得行使管理人之權能。綜上,祭祀公業簡六合現無合法管理人,相對人簡文光關於前開874之1地號土地之管理或處分並無單獨行使之權限。是本件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