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在警訊筆錄供出毒品來源是說「 阿文 」,但實際並無「阿文」之人,而是「鄭兄」,被告因長期服用安眠藥及精神用藥,才會結交吸食毒品之朋友,被告真的很後悔,因吸毒而傷害了全家人,請檢察官通知偵三隊員警來借提被告以供出來源。又被告是家中獨子,在6年前已離婚,孩子已經沒有媽媽了,都是被告在照顧,同住的父親每星期都由被告載去慈濟醫院輸血,在近期又要抽取骨髓進行化驗,做骨髓移植手術,被告深感後悔,羈押至今已近三個月,每天都無法入眠,被告姐姐中度肢障,也都由被告載去中山醫學院復健,母親又有嚴重高血壓和精神病史,被告怕會造成一輩子的遺憾,懇請檢察官在案情調查完畢,偵查終結時能夠給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好讓被告先返家照顧安排家人的一切,被告有固定居所及工作,且無逃亡之虞,通知開庭時,會隨傳隨到,不會無故不到,請檢察官准被告交保候傳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而於民國98年6月14日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且認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業於98年9月8日經檢察官起訴而移送本院審理,並由本院以其仍具有前揭羈押事由而裁定羈押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9月8日中檢輝姜98偵14755字第063186號函及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49號押票各乙紙在卷足憑,是本件被告於偵查中遭羈押之情況已不復存在,且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故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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