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詔鈜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2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詔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詔鈜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於105年8月24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月10月。於105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第1案);又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2罪)、7年4月、7年2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嗣受刑人提起上後再撤回上訴而確定,並與另案判決罪刑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4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下稱第2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5年2月5日入監執行上開2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038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禹晨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