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耀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緩字第5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耀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48、1999、2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期滿,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送驗後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毒偵7081卷第75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6日、110年4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毒偵2758卷第50-5
1、53-55頁)及扣案物照片(109毒偵7081卷第39頁、110毒偵2758卷第17、45頁、110毒偵2472卷第17至19頁)在卷可佐,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吸食器及玻璃球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458公克)110年度毒保字第90號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96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830號3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915公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2月2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4吸食器4組110年度保管字第250號、110年度紅保字第2121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2月2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5玻璃球2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2月2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