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勝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6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勝華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7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武士刀1把,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此為同條例第6條所明定,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111年5月31日死亡,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635號卷第5、7頁、本院卷第7至8頁)。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認定刀刃長72.5公分,刀柄長28公分,單面開鋒,符合管制刀械圖例及說明要件,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之刀械(武士刀)一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3月2日北市警保字第1123040650C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登記表、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87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扣押物品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781卷第245至247頁、第337至339頁),是扣案之武士刀1把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該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湘琦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