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傑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傑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傑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1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1年9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於101年7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3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於101年9月28日確定;又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1年11月20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12月18日確定。受刑人嗣於101年7月7日入監執行,接續執行上揭有期徒刑15年、1年6月及10月,其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7年5月19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6日,縮刑期滿日為116年12月5日;其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4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822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