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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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建寧
黃子琳 即 黃素敏
潘榮亮 即 潘榮鉚 之繼承人
潘瑞梅 即潘榮鉚之繼承人
潘榮訓 即潘榮鉚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潘榮亮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瑞梅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訓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榮鉚之遺產範圍內與潘建寧、黃子琳即黃素敏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5,5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77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5,581元黃子琳即黃素敏、潘建寧、潘瑞梅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亮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訓即潘榮鉚之繼承人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四001新臺幣125,581元黃子琳即黃素敏、潘建寧、潘瑞梅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亮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訓即潘榮鉚之繼承人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06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001新臺幣125,581元黃子琳即黃素敏、潘建寧、潘瑞梅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亮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訓即潘榮鉚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03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5,581元黃子琳即黃素敏、潘建寧、潘瑞梅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亮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訓即潘榮鉚之繼承人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一四001新臺幣125,581元黃子琳即黃素敏、潘建寧、潘瑞梅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亮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訓即潘榮鉚之繼承人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06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一五二001新臺幣125,581元黃子琳即黃素敏、潘建寧、潘瑞梅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亮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訓即潘榮鉚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8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二五二五001新臺幣125,581元黃子琳即黃素敏、潘建寧、潘瑞梅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亮即潘榮鉚之繼承人、潘榮訓即潘榮鉚之繼承人自民國112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五○五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建寧前就讀私立及人高中邀同案外人潘榮鉚(已辭世)、債務人黃子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7,51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9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潘榮鉚已於民國104年12月07日辭世,債務人潘榮亮、潘瑞梅、潘榮訓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潘榮鉚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潘建寧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5,58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黃子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潘榮亮、潘瑞梅、潘榮訓既為被繼承人潘榮鉚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