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柳瑞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家漢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朱家漢之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朱家漢住居所,逾期不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楊鵬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