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SOGO12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請狀底蓋管理委員會大章、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及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