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己○○相對人即債務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庚○○相對人即債務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癸○○相對人即債務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錐相對人即債務人辛○○相對人即債務人壬○○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張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十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