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2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原住台北市○○街○段○○○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七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顏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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