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9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林奕秀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