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正彥 送達代收人 黃信雄 兼法定代理人 曾秋香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惟依原告與被告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秋香、甲○○、乙○○○所簽訂借據二紙背面約定書第十六條之約定,均合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訴訟之全部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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