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間請求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2)蕉民初字第一二二七號民事判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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