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二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連續加重竊盜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左眼受傷併內有異物,急需手術治療,以免有失明之虞,為此懇請體恤民情准予交保候傳,以便就醫治療,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並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書」以為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依據,再聲請人即被告甲○○之指紋現仍送鑑定中,究被告是否即為「甲○○」本人尚非無疑,均仍有待釐清之必要,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即被告是否有戒護就醫診治之必要,本院則另發函臺灣臺中看守所處理必要之事宜,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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