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八六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五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右受刑人乙○○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二四號刑事判決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等相關資料,聲請將原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院審核上情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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